188【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188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个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该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银行”主要是指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本条所说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一些重要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他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开证人)的请求或者自己主动向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该书面约定的各项条款,开证银行即向受益人支付该书面约定的款项的凭证。简单地说,信用证就是开证银行有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保函”是指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他人承担责任的担保文件,是重要的银行资信文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提供担保服务,但是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提供担保;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如果人民银行或者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为他人出具保函,都属于本条所说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的情形。违反规定出具“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为他人非法出具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资信证明”是指证明个人或者单位经济实力的文件,广义的资信证明包括票据、银行存单、房契、地契以及其他各种产权证明等,此外,还包括由银行出具的有关财产方面的委托书、协议书等。

  3.行为人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据,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不仅包括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还包括虽然还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但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如果行为人有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但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情节不严重的,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不宜以犯罪论处。至于具体什么是“情节严重”,由于个案情况不同,实践情况比较复杂,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也可以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司法解释。

  对本罪的处罚,本款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两档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本条采用了双罚制原则,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刑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案依据


公安部 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 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能否视为保函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认定“5·15”案件性质的答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