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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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其中,“伪造”是指仿照本款规定的发票的样式、图案、色彩以及面额等,私自制造假发票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被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数量和规模,擅自超额印制的行为。“出售”是指进行出售,从中牟利的行为。“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税收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又规定了一些可以直接抵扣税款或者办理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目前主要有:(1)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2)废旧物品收购发票;(3)运输发票;(4)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是对犯罪分子量刑的标准,具体界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作出司法解释确定。关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作了规定,即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款是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出售”等含义在上款释义中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这里所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不具有可以抵扣税款、用于出口退税功能的普通发票,如餐饮业、零售业、旅馆业发票等。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多次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或者数量较大等情况。关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作了规定,即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应当注意的是,前款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本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则是普通发票,由于犯罪对象不同,在犯罪的危害方面也不一样,处刑也有所不同。

  第三款是关于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出售行为,是指非法出售从各种途径得到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行为人出售的发票可能是非法取得的,也可能是合法取得发票后出售,无论其来源如何,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款是关于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其中,“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办案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两种完税凭证不属于发票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虚开、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对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收据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公司私自印制的客运车票 是否属于假发票问题的批复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826号:管怀霞、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的“情节严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