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3 | 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1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注:《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故意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销售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至于销售后有无具体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非食用色素等。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由于污染、腐败变质而具有了毒害性,不构成本罪。

  本条所说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对人体器官造成严重损伤以及其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大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情节。“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他人死亡或者致使多人严重残疾,以及具有生产、销售特别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的。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其他罪的区别:一是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往食品中掺入的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与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亡,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目的则是获取非法利润,行为人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虽然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害性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害性的非食品原料。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办案依据】





【案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