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故意杀人罪】
来源: | 作者:丁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02 | 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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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释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正当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的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如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的量刑情节考虑。




立案标准





【办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0.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致多人死伤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 致 多人死伤的行为, 宜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被吸收)。





案例要旨

刑事审判参考35号: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 农村因邻里纠纷引发的间接故意杀人,如果不是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审判参考50号:杨政锋故意杀人案—— 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104号:王彬故意杀人案—— 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伤亡,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事审判参考153号:计永欣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171号: 李春林故意杀人案——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刑事审判参考198号: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非被保险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474号:吴江故意杀人案—— 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应考虑产生矛盾的原因和从轻处罚情节


刑事审判参考475号: 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行为人负有救助义务,却不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放任故意,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


刑事审判参考490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盗窃中被发现为灭口杀害被害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555号:胡忠、胡学飞、童峰峰故意杀人案—— 确定雇凶者和受雇者罪责大小的根据是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刑事审判参考556号:刘宝利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因盗窃分赃不均数次带人暴力威胁被告人索拿赃款的,不能认定为被害人的过错


刑事审判参考647号:姚国英故意杀人案——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


刑事审判参考746号:刘祖枝故意杀人案 —— 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810号: 邓明建故意杀人案 ——为将直系亲属从病痛中解脱出来而帮助自杀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


刑事审判参考992号:乐燕故意杀人案 —— 具有抚养义务的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通过不作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婴儿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993号:万道龙等故意杀人案—— 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主观上故意不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045号:张静故意杀人案——玩“危险游戏” 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认定为故意


刑事审判参考第1224号:郭光伟、李涛抢劫案——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行为人均为主犯的,应进一步区分罪责大小,区别量刑


刑事审判参考1254号:陈锦国故意杀人案——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从行政管理的目的与动机、行政强制程序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防卫性分析被害人有无过错


刑事审判参考1285号:陈君宏故意杀人案